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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者能不能索要感谢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6:39 北京晚报

  背景新闻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5月24日下午5时许,家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的8岁小孩卢维在长江边玩耍时滑进长江,危急关头,一男子气喘吁吁地跑来,顾不得脱衣脱鞋,跳入江中,将落水孩子救上了江岸。闻讯赶来的孩子母亲刘维碧为表谢意,让孩子跪下认救人的老板李某做干爹。可李某对刘说:“你10万元也买不到你孩子的命,你必须给我付1000元感谢费,并赔偿我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

  晚7时,李某随母子俩回到家里。由于家里穷,刘只好挨门挨户向邻居借钱。邻居借给了刘300元,可收下这300元钱的李某并不满意,憨厚老实的刘只好哭着再次向邻居们借钱,邻居们纷纷来到刘家,要求李某立即离开刘家。闻讯赶来的上东街居委会的同志也表示,如果他不再要钱,他们将召集居民敲锣打鼓给他单位送一面锦旗。但李某称:我救人是要跟经济效益挂钩的。李某的话激怒了居民们,有的居民甚至开始骂李某。僵持了两个多小时后,李某见刘还没回家,丢下一句“手机手表有问题我还会回来找她的”,气冲冲地走了。

  刘维碧家真可谓家徒四壁,除了一张祖宗留下的老床还值点钱,她家连一张饭桌都没有。邻居告诉记者,刘维碧3年前丧夫,母子俩只能靠每月8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艰难度日。(庞山岚田文生)

  1 李某索要感谢费及财务损失费的行为,是否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全潮音(中法网网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对于感谢费的索取,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即既无授权也无禁止。这是因为此种行为的性质使然。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向来以“知恩图报”为美德,几千年来的价值取向早已为“感谢费”界定了曲直是非。见义勇为只因“索取”两字而陷入非议。因此,感谢费遭遇的是道德的允许而非法律的允许。至于财务损失费则不同,于情于法都是允许的。李某在孩子母亲不在场的情形下为使孩子脱离生命危险而毅然跳江救助,他的救助行为显然并非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因此这种行为同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收益人有义务赔偿管理人的经济损失。所以李某有权就其在救助过程中手机和手表进水要求孩子母亲提供财务损失费的赔偿。

  杨武(中法网网友中科希望软件公司)

  李某在情急之时救人和事后索要“感谢费”,两行为游离在道德与法律之间。不同的人对一事、一物和一行为的评价及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像李这种先行为而后主张请求权的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因而是允许的。至于李某的请求是否合理,被救孩子的母亲有否给付能力?那是须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合意、自治的事。法律不能强行干预公民为某一事实行为后的权利主张,比如李先生救人后要求酬谢的请求权。倡导高尚文明的道德规范与确认保护公民具体的民事权利,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不足以吞没李先生特殊私权之主张。

  2 刘维碧家庭经济困难,她是否可以拒绝李某的要求?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中国普法网工作人员)

  李某享有要求刘家支付其因下水救刘家小孩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手机手表损害的修理费等合理费用)的请求权,是一种法定债权,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刘家如要拒绝李某的要求,必须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和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的精神来看,在无侵害人且受益人的经济状况严重困难、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可以主张免责。本案例中李家已是家徒四壁,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勉强维持生计了,完全符合法律关于可免责的相关规定的精神,应该给予免责。

  徐双泉(中法网网友辽宁大学)

  对于李某因抢救孩子所遭受的损失,孩子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应尽量给与弥补。这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同样是法律上的义务。但如果实在没有能力支付,也不能过于强迫。但对于感谢费,虽然违背传统的道德要求,但也是不违背法律的,如果孩子母亲愿意而且有能力为此支付报酬,法律也是不会禁止的。但是,应该明确的是,这不是法律上的义务。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孩子母亲家庭困难,根本无力支付刘某提出的感谢费,所以,她完全可以拒绝刘某的要求。

  独特视角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天桥区计划局)

  见义勇为本身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属道德调整的范畴,本不应与经济利益挂钩的。但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见义勇为者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物质方面的损害,甚至有可能出现流血、牺牲,这就令纯道德范畴的见义勇为这种行为又不得不同经济利益挂钩。如何才能让这两者协调起来,既能鼓励人们勇于见义勇为,又不致使英雄流血又流泪?我想政府应该在此时起到关键作用。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而刘家却又经济困难,因此人们会不自觉地谴责李某的行为而同情刘家的遭遇。但李某如果在救人的过程中出现身体伤害,而刘家却难以支付医疗费,人们又会怎么想?因此,我们换位思考一下,或许更能理解李某的感受,而不会轻易断言其行为的不是。假若在此案件发生之

  前,政府就已经成立了一个类似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组织,并能对见义勇为者有一个很好的交待,我想谁也不会为了千数块钱弄得面红耳赤、丢人现眼。

  中法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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