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岂能乱施“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6:39 北京晚报 | |
周士君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作为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徐建平在中国纺织技术领域的贡献,在业内有着广泛的认同。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成果斐然的“科学家”,竟然在残忍地杀害自己的妻子后,“为掩盖其行为,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在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一审判处其死刑之后,科技界却有近200多位知名人士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鉴于徐建平在中国轻纺技术行业内所处的重要地位,恳请法外施恩,枪下留人”。笔者认为,这些知名人士的行为实在不可思议!试想,徐建平其罪当诛,难道就因为其“技术贡献”,便能独享法外施“恩”的特权乎? 首先,法外施“恩”,是对法律的藐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徐建平犯罪前即便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做出过再大的贡献,但其杀妻之罪,却也赫然在案。如此功与过,两者完全不能搅和在一起算糊涂账。在法律面前,任何一位公民的地位和权益都是平等的,而没有可以因其身份不同而可享受法律优待的特殊公民。之所以出现200多人上书求情、要求对徐“法外施恩”的荒唐事,凸显出这些科技界人士淡漠的规则意识。其次,法外施“恩”,还将致使法律尊严不再。法律是用来惩戒罪恶的一种规则底线,假若触犯法律者都可以随便找到理由躲过惩罚,那么我们所处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就会受到威胁和挑战,人们的合法权益也就无从保障。假若这次徐某被法外施“恩”,就不光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更是对公民生命权的亵渎。徐妻的亡灵,在九泉之下也难以瞑目。 当然,法律中是有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的,新《刑法》中就有关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可徐的情况适合本规定吗?他杀死妻子后,恶意将尸体肢解后抛尸灭迹,哪里有自首的迹象?虽然他犯罪前为中国轻纺技术行业立下过赫赫功绩,但他同时也享受到了相应的待遇和殊荣,国家和社会并没有“亏待”他这个“有功之臣”。其实最让人不解的是,主张“法外施恩”的,多数为知识阶层的名人,他们中有中国科学院的博士后,也有国家重点院校的研究员,还有人大代表,按说,这些科技界知识精英,更应该富于理性,更应该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规则。 200多人上书请求“法外施恩”的盛况,折射出国民法制意识淡薄的尴尬!也表明在我们的脚下,依法治国的路遥远而漫长!
巨额大奖+情趣笑话 订笑话短信送彩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