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游签订“生死状”签了白签赔10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6:39 北京晚报 | |
学校在组织春游时,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时承担责任,与学生家长签订一份“生死协议”。当真的发生了意外时,学生家长向学校“叫板”,结果校方因监护不力,赔偿10万元。 安徽六安市某中学一班级组织学生春游,在此之前,班主任为了防止出现意外事故,要求与每位学生家长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是“如果在春游时,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承担责任”。春游当日,一名学生因打捞落入河中的物品不幸被淹死。事发后,该生家长要求校方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校方先期支付了一部分丧葬费,但对于家长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春游前,校方已与家长签订了“生死协议”,学校在这起事件中即便有责任,也是有限的。 司法部门指出,学校不能用所谓的“生死协议”来回避自己的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讲,“生死协议”是没有效力的。经过调解,校方赔偿该生家长10万元。 郑刚李军 包律师点评:“生死协议”或者“生死状”多出现在戏剧作品中,大概的意思是如果当事人不幸死亡,自己承担责任与他人无关,但是这些“协议”在法律上却是完全没有任何效力。所谓“生死协议”的目的,说到底就是为了在发生人身伤害的时候逃避责任。本案中,学校作为春游的组织者,在春游的过程中要承担管理责任,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指出:对于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第(四)项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上述“生死协议”的实质是要排除学校的责任,应属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由于本案中的“生死协议”因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属于无效。 魏晓东
巨额大奖+情趣笑话 订笑话短信送彩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