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邵东强制教师“捐款”的“理由”之大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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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2日08:18 人民网 | |
《人民网》6月3日刊登了湖南省邵东县一名普通教师题为《湖南邵东县强制教师“捐款”修路》的文章,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6月11日又刊登了邵东县人民政府的“表示感谢并解释”的文章,其中,特别强调了“向职工筹集捐款是因资金特别困难”这一“理由”,短短的回信,不仅不作检讨,反面说得理直气壮,似乎一点错都没有。果真乎?大谬也。谬在何处?以下四点。 其一:邵东县人民政府的“资金特别困难”不是“向职工筹集捐款”的“必然理由”。说句实话,在我们这样一个资金短缺型的发展中社会中,“资金特别困难”这一“理由”——不管在发达地区或不发达地区——是永恒存在的,所以,任何一个级别(乡的、县的、市的甚至省的)的权力机构,只要它想去这样做的话,都可以编出一个极其冠冕堂皇的“资金特别困难”的“理由”来,譬如,你这个地方的政府可以说是“县乡公路建设严重滞后,部分路段已无法通行”,他那个地方的政府则可以编出一个“学校房屋破烂不堪,影响学生上学”,还有一个地方政府则可以依样画葫芦搞出一个“要搞一个大型工程,缺乏资金”……若是此风盛行、扩展全国,那么,我们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肯定会乱了套。 其二,邵东县人民政府这一决策做过广泛的民意调查没有?征求过广大教师的意见没有?召开过听证会没有?我肯定说,都没有(若是进行过,那么在他们的“表示感谢并解释”的文章中是一定会有所反映的)。既然都没有,你们这个决策肯定“受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的结论从何谈起?正因为此决策不得民心,才会有以“湖南省邵东县一名普通教师”向人民网的反映文章。想想也是,若是我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随意编出一个“资金特别困难”的“理由”扣除社会科学院职工一个月30%的工资,不要说是我肯定有很多很多人是决不会“拥护和支持的”。所以我也坚信,不管邵东县人民政府将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到何种程度,也不管邵东县人民政府向广大教师将“有关精神”要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讲清楚”,是肯定不会“赢得所有教师的理解和支持”的。 其三,从根本上说,邵东县人民政府这一强制教师“捐款”修路的决策是一种对教师、对百姓利益的权力硬性剥夺,是违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两条说明什么?说明包括教师在內的公民的工资是受国家宪法保护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你邵东县人民政府的权力再大难道就能大得过宪法的规定?任何政府不经公民同意的强制行为,都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都是违法行为。现在我们不是每天都在强调要“依法行政”吗?最大的法是什么?就是宪法,中央政府为何三令五申要禁止“三乱”行为,目的之一就是“护宪”,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邵东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压根就没有记住这一基本点,宪法意识实在是太差了。 其四,邵东县人民政府这一“决策”反映了主要领导的行政管理作风、行政能力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以“父母官”(而不是“公仆”)自居,只要认为自己的决策理由是合理的、充分的(其中不乏“政绩思维”的影子),就拼命动用政权的力量,不管老百姓的死活,不管老百姓的利益,不管老百姓是不是同意,就下死命令,就发“地方红头文件”,就出“土政策”,强制实行,强迫“捐助”,你反对吗,就是反对地方政府,你不同意吗,就是觉悟太低,总之是,你不理解也得理解,不执行也得执行。反正这类“政策”的制定权、解释权、执行权都在自己身上,都在自己的嘴上,你普通老百姓又能怎样? 邵东县人民政府的“强词夺理”式的“回答”说明什么?说明了当今贯彻“三个代表”是多么重要。的确,当我们社会迈入了新世纪时,我们的一些社会管理者的领导水平、管理社会的方式还是停留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计划经济时代,一点都反映不出先进文化的痕迹来,明明是在损害人民的利益,还硬要说是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实在是岂有此理啊!《人民网》将它拿出来讨论讨论,也很是有益的。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人民热线:湖南邵东县强制教师“捐款”修路 热线回音:湖南邵东:向职工筹集捐款是因资金特别困难 网友热评:湖南邵东县强制捐款是违法行为 网友热评:邵东县政府的调查结果不能让人满意来源:人民网 20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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