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就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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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2日08:58 南方都市报 | |
社评二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最大化”是每个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也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乃至整个社会不断进步的内在动力。在法律上也不例外,只要合法,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并且应当追求“利益最大化”。 近日,广州正在进入法院二审的一个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据报道,南海一家喷泉公司的员工梁某到买家————广州某俱乐部安装喷泉时受了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梁某没有与自己的东家就工伤赔偿打官司,而是状告广州某俱乐部人身损害侵权,索赔12万元,原因是工伤赔偿标准大大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许有人会对梁某的这一行为嗤之以鼻,认为是“钻法律的空子”。但笔者却为梁某这种理智的依法维权行为叫好。笔者在此无意分析梁某二审胜诉的可能性(一审中梁某的诉讼已经被驳回),因为根据报道提供的材料还不足以分析梁某的选择会不会最终得到法律支持,但让笔者佩服的是梁某在依法维权时的理智和理性,同时他的意义在于,为公民依法维权追求“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一个良好范例。 首先,公民依法选择自己认为合理的救济途径,在寻求救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在许多情况下都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法律救济途径,如,公民购买或使用商品受到侵害,既可以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除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先置程序(这样的先置程序越来越少了)外,公民既可以选择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投保后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失,既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等等。 其次,公民维权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能简单地视为“钻法律空子”。一方面,法律赋予公民以选择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从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实现这一角度出发的。如在一个小卖店购买瓶装啤酒爆炸造成消费者身体伤害,如果不允许消费者向生产者主张权利的话,很可能会因为销售者实际承受能力的不足,致使消费者权利落空。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社会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对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合理的“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也是允许的。其实“钻法律空子”既是法律为自身缺陷(即存在法律漏洞)必须付出的代价,又是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消除法律漏洞的有效促进因素。 最后,公民维权追求“利益最大化”,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决不能想当然。特别是,在选择救济途径和方式时,必须充分论证,一旦得不到支持,还能不能退而求其次。比如,报道中的梁某选择的明智之处,在于他要求买方人身损害赔偿不成的情况下,他仍然有权要求所在公司进行工伤赔偿。他所“损失”的只是一些时间和小笔的诉讼费用,而一旦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得到支持,那他将是“利益最大化”的受益者。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利益最大化”并不仅仅指金钱利益的最大化,仅就维权而言,在物质利益恒定的情况下,追求最短的时间,付出最少的精力,经受最少的周折,都应该属于“利益最大化”范畴。但不管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应建立在合法、稳妥、现实的基础上,决不能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或“引导潮流”虚名,在选择法律救济途径时,务必与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认真研究,全面衡量,依法维权,切忌作秀。 本报特约评论员 李克杰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 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A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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