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从孙志刚事件看公民建议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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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07:59 人民网 | |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日前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十八名被告人接受审判。 事情至此,似乎已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大快人心的言论屡见报端。从中,我们看到了政府的责任和决心,也看到了舆论的胆魄和关切,更看到了正在神州大地上逐渐觉醒和得以张扬的“公民意识”。 继几位法学博士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审查〈城市流浪儿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后,近日又有几位专家、学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均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履行公民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确认了公民建议权。《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长期以来,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因社会环境的不够宽松、行政权力至上观念的顽固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而成为虚置的“一纸空文”,鲜有人据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神圣的公民建议权,即使偶有出现恐怕也是石沉大海、无果而终。由“孙志刚事件”引发,建议违宪审查也好,提请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也罢,这些都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公民意识,表现了民众要求法治的责任感,反映了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进程正在稳步推进,从中可以感受到我国社会不断前进的匆匆足音。 令人欣喜的是,目前几位法学博士的建议书已摆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案头,由其进行初步审查。无论结果如何,这种形式和做法的示范意义和实践价值弥足珍贵。因为,从立法上保护公民的建议权,实际生活中公民也敢于并善于提出建议,有关机构还能积极处理、认真对待公民的建议,正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标志。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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