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启暂缓判决制体现对青少年的关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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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09:14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据6月11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丰台少年法庭今年在全市率先实行暂缓判决制后,一涉案学生因高考获缓判,成为这项致力于帮助青少年成长制度的第一个受益者。 暂缓判决制的改革,不仅仅是一次司法方式上的进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透过其表面方式上的变革,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在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坚持以教育为目的,体现了一种冷静与务实的态度,彰显出司法对少年犯的人文关怀精神。 从心理学和社会学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生理、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对外界事缺乏充分的认识,对自身行为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差。因而,激情与欲望的支配很容易导致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他们由于涉世未深,思想比较单纯,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从某种程度上完全可以通过教育的方式达到改造的目的。 丰台少年法庭推出的暂缓判决制度,正是针对青少年的自身特点,摒弃了原有的冰冷死板的审判方式,有力地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方针原则。本案中,班主任和任课老师都向法官证实涉案的女学生平时是个表现不错的女孩,大概是抱着侥幸心理一时做了糊涂事,法官也是在综合各方面考虑后,觉得该案件正好适用该院新推出的暂缓判决制度,于是,决定对其进行缓判,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出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对青少年的人文关怀精神。 在我国,法律的实施除了惩治打击犯罪外,还有“一般预防”的任务,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达到教育人们的目的。而充满人情味,体现人文关怀的司法活动,无疑会强化审判的教育效果,有利于实现审判效益的最大化。对涉案学生的暂缓判决,是对其参加高考权益的维护和尊重,是设身处地的关爱。 法律应该成为维护青少年权益的保护神,而不是凌驾于其上的“统治者”,只有这样,法律的真正内涵才会被民众理解和接受,法律才会被真正的信仰,才不会沦为死的教条。暂缓判决制以一种富于人情味的方式,让青少年感受到法律的关怀和爱护,也同时树立起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关怀中潜移默化地增强未成年人对司法正义的信仰,在未成年人的心灵里播下法律信仰的种子,于国于民,都是“百年树人”的睿智之举。 本报特约评论员 艾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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