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不能侵犯公民人格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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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09:14 南方都市报 | |
马上评论 据《工人日报》6月12日报道,对于在市内乱吐、乱扔、乱贴小广告的市民,郑州市有关部门近日拿出了新招:让其穿上印有“不文明行为者”字样的特制白背心,并责令其消除小广告、擦除痰迹和捡拾垃圾等。郑州这一“高招”实在令人不敢认同。首先,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格权,违反《宪法》的执法行为,脱离了文明执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做法与在抓住小偷后,写“窃贼”二字贴于其身上一样,严重伤害了一个人的尊严,同时,这也暴露了某些执法部门的法制观念淡薄。 这种执法违法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希望改变国人陋习无疑是件好事,但会不会“萝卜快了不洗泥”?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不通过疏导和教育,强制一个人做某事,伤害他的自尊,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产生新的矛盾。良好习俗的形成有个过程,不能指望加重处罚或者以“侮辱人格”的方式执法就让人们改变多年的陋习。 不要随地吐痰、便溺是每个公民的道德底线,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管好自己的行为。对于维护公共卫生的执法部门来讲,处罚不文明者只是手段,并不是最终目的。只有通过长期且全面的人性化引导和教化出来的“文明”,才能真正成为人们自觉的“习惯”。指望一朝一夕的快速“挽救”,都是不现实的。因此,郑州市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 沈峰 编后:加入WTO后,政府将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就需要一些部门改变“以管理为本位”的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特别是那些具有执法权的机关应把这一理念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在细节的设计上为服务对象着想,加强对公民各项权利的保护。 本版文章不代表本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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