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购买的“集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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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07:32 解放军报 | |
律师 你来信讲,你姐与你姐夫1994年参加了你姐夫单位的集资建房,共交集资款 2万多元,你姐姐因此未能参加本单位的集资建房。之后,你姐姐与你姐夫因感情不和,双方同意离婚,但在该集资房的分割问题上意见不一,你姐夫以该房是他们单位的集资房为由,只同意以所交集资款的一半补偿你姐姐。你问:对此类集资房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你姐夫的主张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就有关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明确规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有‘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可见,你姐夫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你姐姐一半的价值补偿,或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补偿价款。(解放军报 2003年06月15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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