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缴获要归公──“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与武装冲突法漫谈之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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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07:32 解放军报 | |
荀恒栋 “一切缴获要归公”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重要内容。新的历史时期,我军在有关法规中对缴获物品的管理作了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军队国有资产是指军队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由军费投入及其收益、接受捐赠和战争缴获等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该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缴获物品。《内务条令》第237条规定了处置缴获物品的具体程序:应当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有关缴获物品的处置规则,武装冲突法并没有专门的条约进行规定,其内容散见于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项《附加议定书》之中,主要有: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保护战俘的个人用品,缴获的医疗设备设施和医务运输工具仍用于医疗目的等。 军用物品与战俘的个人用品的处置规则。缴获敌军的武器弹药、装备器材和军用物资等物品以及军事文件等,属战利品,应归国家所有,其大部分可以由军队支配和使用。但以下物品属于战俘的个人财产或专用物品,不得予以缴获:一是俘虏的个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身份证明牌等;二是私人物品,如生活用品、医疗用品、宗教用品、情感物品和货币、徽章、勋章等;三是个人防护用品,如头盔、防毒面具等。 缴获的医疗设备设施的使用限制。武装冲突法中所说的医疗队,是指为了搜寻、收集、运输、诊断和治疗伤者、病者、遇船难者,以及防止疾病而组织的医疗处所或其他单位,如医院、输血中心、预防医务中心和医药库等。它分为固定医疗队和流动医疗队两种。《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 33条规定,缴获的敌军武装部队的流动医疗队器材,应留作照顾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使用,并通过与被俘的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相同的渠道送往后方。缴获的固定医疗队的建筑物、器材和物资,在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需要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但战地司令官遇到紧急军事需要,并对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的医疗作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缴获的医务运输工具的使用限制。医务运输工具是指专门用于医务运输,并在武装冲突一方主管当局控制下的医务车辆、船艇和飞机。《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35条规定,伤者、病者或医疗设备之运输队,应与流动医疗队受同样的尊重及保护。缴获的此项运输队或车辆,应受武装冲突法的拘束,在一切情形下,应保证照顾所载运的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该公约还要求,缴获的医务运输车辆仍可从事医务工作的,可在医疗后送渠道中使用;缴获的专门用于军事医疗的飞机,在此后只能作为医疗飞机使用。缴获的医疗船只、救生艇和海岸救援船只以及医疗飞机等医务运输工具,在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不再需要的时候,必须除去上面的红十字(其图形为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其图形为白底红新月,伊斯兰教国家采用)识别保护标志。 缴获的其他物品的使用限制。对缴获的敌方军事宗教用品,按照上述相应的军事医疗用品的处置规则处置。依照《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27条的规定,缴获的敌军制服,若与气候相适应,应充作战俘服装之用。 (完)(解放军报 2003年06月15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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