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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的政治资源整合探析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6日13:24 人民网

  傅献群

  内容提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规范是扩大和实现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进程的重要政治资源。这三大政治资源在20余年来的中国村民自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亦存在不足。对这些政治资源加以进一步的合理整合,是解决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基础建设。

  关键词:村民自治、政治资源、整合、基础、建设

  1980年代初产生于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当今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他不仅弥补了由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引发传统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农村社会的“治理真空”,更重要的是,他创新了中国“基层直接民主”的新思路、新形式,引导九亿农民亲历了一场伟大的民主实践,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反思、总结这其中各种政治资源的作用并加以理性的整合,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的必要之举。

  (一)

  任何一种政治现象都必定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中形成和发展,受多种政治因素影响、政治资源作用。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社会政治链条中的一环,同样有一个从政治资源角度加以理解和认识的问题。按照《辞海》的解释,资源即资财之源。政治资源即政治财富。按照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A•达尔的观点,“政治资源是一个人可用于影响他人行为的手段。”①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邓伟志在其《政治资源配置问题简论》一文中,对政治资源作出了较全面的定义:“所谓政治资源,就是可以为政治主体用来影响他人行为的政治手段和政治财富。”②据此较通行的定义,我国村民自治中的政治资源,就是指可为党和政府用来影响并作用于村民自治的政治手段和政治财富。

  江泽民同志“5.31”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的讲话中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三者有机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根本要求和保障。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看,“三者有机统一”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政治资源。根据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村民自治的政治资源,最主要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三个方面的统一。这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需政治资源的具体体现,也是党领导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经验总结。1998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安徽农村视察工作时就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把握住了这两条就能够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的进行”③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要使党的领导、保证村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于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之中。三者的有机统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政治资源,村民自治中的政治资源整合,就是通过对上述政治资源的合理组织,优化配置,实现为村民自治这一政治目标服务中的有机统一和作用最大化。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是中国村民自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资源。产生于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村民自治,同许多改革的新成果一样,是中国共产党敏锐发现群众的首创,并通过自己的领导,及时加以总结、完善、推广而逐步使其成熟,实现由自发的非制度性探索到自觉的制度性设计的过程。

  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主要是通过以下三方面体现。

  第一,党的集体领导核心对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村基层直接民主实践的积极推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小平通过对十年文革历史教训的反思,强调民主建设于党和国家的极端重要性时,就提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④与此同时,小平还提出了基层直接民主及其基本内容的设想,提出“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改革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⑤之后,小平进一步把民主上升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思想。⑥江泽民同志在1994、1997、1998年等多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均突出强调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农村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1998年9月在安徽农村视察工作时肯定了,“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最根本性的大事”。⑦

  第二,及时制订领导村民自治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村民自治的健康进行。在村民自治这一新生事物诞生之初,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就将“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列为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的主要点之一,并将“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个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下,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等一系列具体的目标和任务。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充分肯定“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的同时,把“全面推动村民自治”,实现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为我国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目标。十六大报告进一步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的高度,提出了“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等具体要求。这些都为推动农村自治起了重要的宏观引导作用。

  第三,党的各级组织对村民自治的具体领导。一是党中央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对村民自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领导。如针对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对村委会和村民自治认识分歧的加大,保证1987年制订的《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进一步实施,经中央批准,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全国妇联和共青团中央五部门于1990年8月5日~10日联合召开“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这一建国以来经中央批准召开的第一次村级组织工作座谈会,着重研究了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团结和带领广大农民发展经济、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等重要内容,解决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初期,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摸糊认识,使几乎夭折的村民自治得以转危为安,继续试行。1994年10月份,为进一步总结完善我国的村民自治工作,中共中央又直接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江泽民会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做重要讲话。会议不但提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目标,而且明确提出了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的具体任务,保证了村民自治的具体化、制度化。会后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村级组织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二是党通过各级政府等国家机构的行政性推动工作,实现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如1981年下半年,当村民自治工作刚在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不久,中共中央及全国人大就组织调查组,在对其进行专项调查后予以肯定,中央并要求各地有计划的进行村委会的试点工作。另外,从国家民政部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自始至终承担起了贯彻中央有关村民自治工作的基本精神,行使村民自治工作中动员、组织、引导、规范等具体领导功能,县乡政府对村治工作起了直接领导、组织推动作用,及时解决了村民自治工作进程中一系列的问题,使村民自治工作得以日趋完善和成熟。三是村级党组织对本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均明确规定了村级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及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作用。保证了我国大多数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进行。

  其次,保证村民当家作主,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性政治资源。村民自治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人民当家作主又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村民自治中的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的是要充分发挥和利用村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从政治设计上看,村民自治是全体村民都应参加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村民参与的方式、积极程度和参与的能力大小不同,必然会有村治中的一般村民和精英村民的区别。实践证明,由于现实生活中村治工作与村民自身利益关系的直接与间接、大与小的不同,就产生了对村治工作的冷漠或积极参与的截然不同。另外,由于村民各自所处经济、文化、人际交往等各方面的地位及能力、素质的区别,使他们客观上作用于村民自治的效果大小也不同。精英村民是在村民自治中持积极参与态度并起较大影响作用的力量。

  我国农村现精英村民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一是经济精英。主要指村民中的企业家、承包经营户、种养大户等经济能人。他们普遍具有市场意识强、懂经营、会管理、头脑灵、眼界广等特点,加上其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实际上成为强有力的影响村治的力量。二是政治精英。主要包括村民中的中共党员,在、离任村干部,复退军人,人大、政协代表等。他们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的责任意识及政治感召力,是村民自治中较长时期来的基本力量。三是文化精英。主要包括村民中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回乡知识青年,离退休回村居住的教师等。他们理解、接受新生事物快,具有较强的民主祈求及民主意识,具有改变自身和农村面貌的强烈愿望,对村治工作往往亦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四是宗法精英。主要是指基于姓氏、宗族、姻亲等血缘关系甚至村落等地缘关系、同学朋友等人缘关系而形成的小团体中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物。由于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或可以相互借助的社会资源,其内部隐藏着影响村治的巨大能量,他们在一些农村的村民自治中起着相当大的影响作用。

  再次,依法办事是村民自治的保障性政治资源。法制是社会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政治力量。村民自治,由自发到自觉,由非制度性探索到制度性设计的过程,亦是加强村民自治中的法制建设,依法办事不断实现的过程。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规范,历经20年的建设,已形成了从宪法到法律、法规、规章以至村规民约的完整法律规范体系。

  村民自治中最早亦最根本的立法,体现于1982年宪法修改案中。在村民自治刚刚兴起之初,就把“村委会”这一当时有别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农村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置和主要任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及立法机关的远见卓识,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最重要的政治保证。

  为落实宪法关于村委会的有关规定,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该法对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村委会的职责、功能、产生方式和运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十年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对涉及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党的领导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依据正式确立。

  为使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具体化,各省纷纷制定了该省的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民政部亦制订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通知》等一系列与村民自治活动相关的部门规章,使全国性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村民自治中的法制建设,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立法之外,还包括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与制度的建立,这些同属村民自治中广义上的作为法制的政治资源。在实践中,村民自治工作效果较好的地区,均是规范性、制度性工作抓得较好的地区。福建省的村民自治工作之所以一直位于全国前列,除了省里遥遥领先于全国制定并及时修改本省关于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全省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全面规范的领导之外,各地亦抓紧了各环节的制度性建设。该省龙岩市新罗区(原龙岩市)在福建省的村民自治工作中处于前列,该区1984年至2000年已进行了七届的村委会选举工作,1995年成为民政部表彰的全国第一批31个村民自治模范县。该区村民自治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特色就是紧紧抓住了规范性的制度建设,从制订每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及每一届的村级组织建设规划(或村委会建设纲要),到统一编印《龙岩市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及延伸拓展工作规范性材料》等样本供各村增减充实,均体现了该区对村民自治制度性建设的重视,有效地保证了村民自治“四个民主”工作的落实。

  (二)

  我国村民自治工作经过20余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大成功,基本走上正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有待于上述政治资源作用的整合和发挥。

  首先,关于党的领导。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一条不容动摇的宪法基本原则。但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种种需引以注意的倾向:一是不要党的领导。这种倾向以公开形式表现出来的虽然极少,但以其他形式曲折表现出来的却并不少见。有的村民,尤其是一些村委会成员,认为村民自治,就应该是不受约束的一切依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说了算,把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当成是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干预,持一种排斥的心理和态度。有的认为在村级组织中“支部管党员,书记管党务”,只有村委会才是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唯一权力机构。二是放弃党的领导。这主要存在于一些党组织和党员自身。有的上级党组织未能通过自身或政府的作用对村民自治工作积极主动作出领导、组织,持放任自流态度;还有的是村党支部及党员,基于自身的能力及种种顾虑,对村民自治工作不敢领导,不会领导,从而放弃了党的基层组织在村级组织机构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曲解党的领导。主要存在于部分党政干部、村两委及部分党员群众之中。他们持旧的思想观念和领导方式,认为村民自治工作中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原有村级事务巨细大小都由村党支部决定。似乎村党支部不管具体村务,就体现不了党的领导。村委会由此形同虚设,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四是虚化党的领导。主要指的是实践中党关于村民自治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变形走样,落不到实处。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对村民自治工作思想上不理解、态度上不积极、行动上不落实,对党的村民自治工作虚以应付,成为村治工作中群众的尾巴;还有的认为现有条件下的村民自治是超越国情的民主实践。在对龙岩市乡镇党政一把手所作调查问卷显示,有30.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实行村民自治对乡镇各项工作的落实更不利”,有34.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我国农村进行的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政治建设“搞快了,应该缓行”。这些说明了对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工作的落实和开展,都还缺乏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其次,关于村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基本内容和重要表现形式,而调动广大村民参政意识和热情,保证村民当家作主,又是村民自治的题中之义。但这同样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村民对自治的民主参与程度和参与水平较低。一是精英村民与一般村民的比例低。在我国不少农村对村治工作持冷漠、无所谓态度的一般村民还占大多数。二是一般村民还未能真正从民主权利、民主政治等高度来认识理解自己参与的村民自治。他们往往从个人的、眼前的,直接的、微小的利益出发对待民主权利的行使,并常常为此议论纷纷,对许多问题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使村民自治难以落实。第二,对精英村民在村治中的作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能有意识的加以组织、引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精英村民在村治中大多仍属潜在的非组织性的政治资源。由于缺乏组织、引导,一些地方非但未能使其成为现实的促进村治工作的重要政治手段和政治财富,反而常成为村治的阻碍、消极力量。从理论层面上看,精英村民中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是村治中的积极力量,但如不加以正确组织引导,亦有可能走向反面。而精英村民中的宗法精英,经正确组织、引导,可成为或转化为可资利用的积极力量。但如果不组织、不引导或组织、引导不当,则易成为村治工作中的消极力量,有些甚至可能成为与地方邪恶黑势力勾结的破坏性力量。现一些村治工作矛盾较多、阻力较大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与对精英村民作用的整合不够,未能因势利导,扬利抑弊有关。

  再次,关于依法办事。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村民自治要顺乎民心、健康发展,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定。但有些问题尚待解决:第一,现有村治工作立法不足,有的行为还无法可依。如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破坏村委会选举工作,妨害村民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未有具体的保护性规定。《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对破坏选举的,村民有权向县、乡级人大政府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如何依法处理呢?据截止2001年6月20日的统计,全国已有26个省级人大制定了与村委会选举有关的法规,占31个省级单位的83.9%,⑧但这些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制订的各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均未能解决此法律依据问题。《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上述破坏选举工作行为,制定了两档的处罚规定,一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是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一方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对象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最多仅能对破坏选举行为中造成轻微人身伤害等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所能起的是人身权利的行政司法权保护,却根本不足以保护公民的民主选举权利。另一方面,我国《刑法》第256条虽然规定了破坏选举罪,但该条款仅适用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的违法行为,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并不适用。这里的立法空白是显见的。可以说,不少地方由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引发的申诉控告甚至大打出手得不到及时制止解决,与此法律的空白直接相关。

  第二,规范村民自治的已有立法,有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产生有法难依现象。村委会选举中首先涉及的选民资格认定问题,现有村委会组织法没有具体规定,各省的实施办法及村委会选举办法,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仍不明确,难于操作;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村级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也规定了村委会“三自我”“四民主”的性质及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职责,但是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具体如何体现,村委会办理村级事务的职责权限具体有哪些等等却并不明确,这是许多地方村两委均感困惑,成为造成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村民自治工作虽已有大量立法及一系列具体规定,但在一些基层党政组织及干部、村两委当中,违法行事,有法不依等现象还比较常见。不少地方的乡(镇)仍违反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依照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规定,上收农民自主管理、民主理财的权利,实行“村财乡(镇)管”,有的地方至今仍将其作为制度强制推行或作为经验在媒体上宣传推广;有的村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务公开制度不健全,内容不具体真实,程序不合规定,存在不公开、半公开或假公开等现象,对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制度不重视,流于形式,甚至重大村务均绕开村民会议,自行其事。

  (三)

  坚持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是保证村民自治健康顺利进行的三大政治资源。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亦与这三大政治资源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紧密相关。由此,必须对这三大政治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实现三者在巩固和发展村民自治,进一步扩大和实现农村基层民主这一目标下的有机统一。

  首先,在村民自治中要抓住党的领导这个核心环节。第一,要进一步坚持和改善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要针对村民自治和村党支部职能作用的模糊或错误认识,解决村治工作中实际存在着的不要党的领导或虚化党的领导的现象;要针对部分地方村级党的领导力量弱化问题,提高党员素质和党组织战斗力,解决村级党组织自动放弃党的领导的现象;另外,必须从思想观念和领导方式两方面进行创新,改善党的领导。在思想观念上,要改变旧的认为党不管具体村务就体现不了党的领导等曲解党的领导的现象,把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落实到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乡、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本地区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等规定上来。在领导方式上,应通过创新具体工作途径,实现通过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以及通过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尤其是村党支部对村民自治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最终体现党的领导。

  第二,党对村治工作的领导要以实现村民当家作主为基本点和出发点,促进党内民主与党外民主的统一。党对村治工作的领导既要体现实现农村基层民主以至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又要从村民自治这一农村民主实践的具体实际出发,找准突破口,依靠基本力量,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由形式到实质、由局部到全局,由基层向上层推进的民主化进程。

  第三,要实现党对村治领导的法治化。政党的政治领导,除政策性指引外,必须通过法制规范和行政控制权实现。因此,一要加强党对村治领导主张的国家意志化,使党对村治的领导走上法制化轨道。二要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保证党的领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在村民自治中,要抓住保证村民当家作主,实现村民自治各项民主权利落实这个基本环节。村治中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都必须有利于村民当家作主和村民自治各项内容的实现,为此,一要充分发挥并十分珍惜广大村民在村治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村民自治是群众首创的符合改革开放后中国广大农村实际的新生事物,村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归根结底还得通过进一步发挥群众的创造精神加以克服和完善。现阶段,要正视中国农村精英村民起着较大的作用这一民主状况,注意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把精英村民在村治中的能量真正纳入党的领导和依法规范的轨道之内。同时,要充分重视扩大一般村民参与村治的作用范围,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村民素质的提高,扩大精英村民的比例,逐渐实现真正的全体村民参与的村民自治。二要加强党对村民当家作主的领导,对村民中蕴含的民主热情要加以引导,对村民中由于民主传统、民主习惯的缺乏和民主环境的制约而对村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种种消极影响,要加以疏导,化不利为有利,化消极为积极。三要实现村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法治化,使村民自治中各种民主实践形式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得到规范化、法制化。既要防止只讲村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而离开党的领导和法制轨道的倾向,亦要反对歪曲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干预破坏村民自治进程,影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倾向。

  再次,在村民自治中,要紧紧抓住依法办事这个关键环节,保证党对村治的领导及村民自治中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具体包括:第一,加强立法,解决村治中尚存一些无法可依状况。如急需在刑法破坏选举罪中,纳入破坏基层自治组织中民主选举的行为,以有效制止村自治组织民主选举中出现的各种破坏民主选举,侵害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要制订地方或行政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村级组织特别是村两委组织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以解决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等问题;要根据村治的统一要求和各地农村的具体实际,制订并完善以直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治的有法可依。第二,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权威,解决有法不依的现象。要从指导思想和制度上坚决杜绝无视村民自治的各项法律规定,以党的活动代替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干涉或代替村民自治职能的超越职权等行为。第三,通过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实现法制统一,改变尚存的一些有法难依现象。

  总之,中国土地上诞生的村民自治理论与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未来国家管理当中社会自治理论的具体化和现实化,当马恩总结巴黎公社经验,设想未来社会的管理是一种自治性的管理,当列宁指导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提出没有群众自治的民主,就不是真正的民主等理论从实现村民自治的中国农村得到回应之时,中国农村以至整个中国大地上的民主就有了新的希望,而这新的希望的最终实现,还得借助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规范这三大政治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其合力作用。

  注:

  ①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第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②邓伟志:《政治资源配置简论》《新华文摘》2002年第2期第12页;

  ④⑤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0页;第146页;第168页

  ③⑦《人民日报》1998年10月5日

  ⑧刘喜堂:《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汇编与分析》第160页,《村民自治论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8月版

  (此文为《村级选举与自治机制》有奖征文来稿)

  2003年6月16日中国人大新闻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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