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受贿罪二审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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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18:3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17日电 今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巨贪王天义宣读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钱江晚报报道,王天义原是温州鹿城区委常委、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王天义于2000年9月被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天义共向14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1.524万元,美元1万元;除此之外还有728万余元人民币及大量外币来源不明。 去年5月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宣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天义表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悉,浙江省高院近日将依法报请最高院复核。(薛建国 宗媛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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