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事事都要追问“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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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3:19 中国青年报 | |
李克杰 近日,中国工程院向社会公布了新一届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成立以来,受理对院士的投诉信及处理情况,并称“有些属实,有些部分属实,有些不属实,还有些正在审理中”。可就在这个时候,6月16日《江南时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能否公开“问题”院士姓名》(以下简称《能文》),指责“没有公开确有‘问题’的院士名字”,认为“公开这些‘被告’院士的名字将具有更深刻的社会意义”。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我们没必要陷入事事追问当事人姓名的泥沼,这不是一种健康的心态,与法治精神也并不完全契合。 首先,笔者注意到,这次公布的情况仅限于院士“科学道德和学风范畴的问题”,“不属于科学道德范畴,已转有关单位处理”。很明显,这些问题完全是院士个人人格、科学品格和个人学术、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特别是经审查“不存在违纪问题”时,这些纯道德领域(学术道德也是道德)的问题更多属于个人隐私,不适宜公开。否则,就有侵犯院士个人隐私权之嫌。 其次,《能文》提出,公开“问题”院士姓名有利于“提高学术监督力”和“彰显社会教育力”。笔者姑且不论这些“新词”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仅就片面夸大公开姓名的作用提出质疑。毋庸讳言,学术腐败已经非常严重,有愈演愈烈之势。然而,根源在哪里?仅在参与其中的学者吗?谁又能说根本原因不在制度和考核机制呢?不改变不合理的考核制度,仅靠公开违反学术道德者的姓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依笔者看,要根除学术腐败,关键是要改革目前的科研成果鉴别机制。近日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不得轻易冠名‘国际国内领先’”的规定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科技鉴定要真鉴定,不要走形式,这样才能杜绝学术中的不正之风。单靠在法律上就有很大风险的“公开姓名”是不能凑效的。 第三,至于《能文》提出的“满足民众知情权”,就更有值得商榷之处。民众知情权并不是无限的、不受约束的。宪法规定,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和自由时,都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因此,我们不能奢望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条件下满足自己的知情权。别人的隐私权就是公众知情权的界限。 笔者最近注意到,遇到一些事件时,一些评论者总是不分青红皂白地追问当事人的姓名,似乎知道了当事人的姓名和一些私人情况,就满足了公众知情权。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极不健康的心态,有些“窥隐癖”(即窥视别人隐私的癖好)倾向,是将自己的权利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的一种心态,此风不可长。 总之,“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并在彼此友好关系中最高地结合在一起。”(柏拉图语)我们不能脱离法律规定,片面地强调一部分人权利的满足,而忽视对另一部分人的权利保护,否则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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