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打欠条 违背法律不认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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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16:50 北京晚报 | |
违法同居生下孩子后,男方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给女方打了一张欠款条,双方为此走上了法庭。日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300元,到孩子18周岁时止。 2000年7月,李艳敏与刘学明租房同居。2002年3月李艳敏生下了一个女孩,同年刘学明被逼给李艳敏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愿意将12万元人民币付给李艳敏和孩子作为抚养费,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在付款前或付款后如果刘学明与其妻子解除婚姻,此欠条作废,但必须与李艳敏结婚……但后来由于刘学明生意赔了本,不仅没有支付费用,还迟迟不履行和李艳敏结婚的诺言。一怒之下,李艳敏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学明与李艳敏同居是违法的行为,对于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刘学明应负有抚养义务,另外刘学明给李艳敏出具的欠条内容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故该欠条法院不予认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党玉红 包律师点评:本案中男方给女方打的欠条约定男方离婚后必须与女方结婚以及限定抚养费为12万元的内容都是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同时法律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更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的欠条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仅本案这种内容违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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