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该不该有探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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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16:50 北京晚报 | |
背景新闻 据《法制日报》报道,彭美华与艾建军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未离婚时,孩子的爷爷艾龙生、奶奶魏如水对孙子百般疼爱。彭美华再婚后,将孩子接到了县城上幼儿园。爷爷奶奶得知后,又常到幼儿园看望。据彭美华介绍,有时候孩子被爷爷奶奶接走了,她作为监护人竟不知道。彭将孩子两次转到另一家幼儿园,但仍然躲避不了爷爷奶奶去探望。彭美华担心爷爷奶奶不论时间、场合、无节制地看望孩子,会对孩子生活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到了她再婚后的生活。为此,2002年4月彭美华一纸诉状将艾龙生、魏如水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今后不准再去探望孩子,并赔礼道歉。 2002年6月6日,南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庭审中孩子的母亲认为:“我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没经过我同意看望孩子,就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挑战!”孩子的爷爷、奶奶则泪流满面:“我们看望孙子自古天经地义,不让我们看望孙子,就是对人性伦理的践踏与挑战!”针对爷爷奶奶有无探视权,他们反驳说:“法律并没有规定爷爷奶奶不能探望孙子。我们探视孙子,是受儿子的委托,代替儿子行使探视权,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原告不让探视,则侵犯了孩子父亲的探视权。” 法庭调解无效,当庭作出判决:两被告作为爷爷、奶奶,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视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在直接监护人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庭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法院还认为,婚姻法规定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本人实施,不能委托给别人,法院判决,被告艾龙生、魏如水今后未经原告彭美华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之子。 1、儿子离婚后,孙子由前儿媳抚养,爷爷奶奶该不该有探视权? 张海滨(中法网网友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 作为关系密切的直系亲属,爷爷奶奶看望孙子无疑是人之常情,也是天经地义的。尽管如此,爷爷奶奶却并不当然地享有探视权。目前,我国法律涉及探视权的只有《婚姻法》第38条。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这一条款,享有探视权的只能是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而不包括祖辈。因此,爷爷奶奶是没有探视权的。 杨武(中法网网友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父母儿孙是三代直系血亲。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属关系不因儿子儿媳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被割断;“隔辈疼”的亲善情感也不因当事人离异后的婚姻状况和质量被隔断。虽然《婚姻法》关于探视权享有主体仅指明离异后的一方有探视随另一方生活子女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明确地排除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孙辈的“探视权”。在离异当事人遭不测,《婚姻法》反而给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设立了抚养和监护义务。从权利与义务对等性的一般要求出发,爷爷、奶奶,老爷、姥姥对孙辈的“探视权”通常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最起码是不应当草率和当然被剥夺的。我认为,本案法院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是机械、片面地理解和解释了《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中国普法网工作人员) 爷爷奶奶对由前儿媳抚养的孙子应该享有探视权。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孙子女和祖父母之间属于近亲属关系,彼此之间应该享有近亲属应有的权利并承担近亲属应尽的义务,如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祖父母有权利担任其监护人。可见,民法上承认,近亲属因基于一定身份而在相互之间拥有一种与同非亲属的一般人之间不同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民法立法的精神来看,应该给予爷爷奶奶探望孙子的权利。当然,爷爷奶奶在行使探视权时,也不应该妨害孩子母亲的监护权和孙子的正常生活学习。 2、探视权能不能由孩子爷爷奶奶代替孩子的父亲行使? 杨武(中法网网友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他人探视自己不能或者不便的亲自前往探望的亲朋好友,嘘寒问暖,送去温情和礼物,本是人之常情和文明习俗。本案爷爷奶奶看孙子,本是伦理亲情的释然;探视权并非当事人必须亲为的民事行为,孩子他爹享有探视权的实现,就是委托除孩子爷爷奶奶、姑、嫂、叔以外的人前去探视,原告只要拿不出对孩子不利的、合理的理由与解释,也不能拒绝。 张海滨(中法网网友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享有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子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不能委托给别人,即便是孩子的祖父母也不行。因此,本案中,探视权是不能由孩子的爷爷奶奶代替孩子的父亲行使的。 中法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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