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房东借中介欺骗租房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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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1:51 京华时报 | |||
作者: 徐一龙来源: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小孙,生平第一次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租房就不幸受骗上当,损失惨重———按照中介公司的推荐,他顺利地租了一套房屋,但在交纳了8000元预付租金后,“房东”就神秘失踪,事后证实,那套房子房主另有其人。对此,中介公司表示:我们不负责任。假房东骗走8000元 小孙是对外经贸大学的应届毕业生,要毕业了找房子是当务之急,他找到了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第六分公司,吸引他到这家中介公司的最大理由是———在这里租房子中介费由房东出。 合适的房子很快就找到了,6月12日,业务员赵宇通知他到西城区新风南里10号楼看房。房屋的设施和房租让小赵很满意,在赵宇的面前,出租人“李茹萍”出示了一份户主为“李曙亮”的房产证和身份证,由于此前从未租房也没有见过房产证,在赵宇过目肯定后,小孙很快决定租下这套房子。 6月14日,李茹萍开车来到对外经贸大学门前,在赵宇在场的情况下,小孙将好不容易筹措的8000元钱(半年房租)交给李,李茹萍给了他三把房门钥匙。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印有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称和盖有其印章的格式合同。 李茹萍当场从8000元中抽出1000元交给了赵宇,作为这次交易的中介费。 6月15日,准备搬家的小孙给李打电话,却发现手机关机,在几乎等待整整一天后,他终于忍不住来到租房处,然而他的三把钥匙却根本打不开大门的锁。 真相很容易搞清,他敲开了房子邻居的门询问这间房子的主人是不是叫“李曙亮”时,邻居告诉他,房东是一名姓沈的男子,那个几天前在这里的女人只是这套房子的房客。 通过邻居,小孙找到了房子的真正主人沈先生和他的妻子张女士,他们证实了这一切属实,那张房产证复印件根本就是假的。 8000元钱对一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是一笔巨款,小孙迅速向小关派出所报了案,并当即来到中大恒基要求赔偿损失,但遭到了拒绝。中介公司拒不担责 昨天上午,记者陪同小孙一起来到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见到了经手此事的业务员赵宇。 “虽然他是我的客户,但交给我钱的是那个房东,如果是小孙交的钱,我们肯定负责。”赵宇再次表示,公司在这件事上不应负责。 这一说法,也确实在双方的合同上显示,记者看到,在由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甲方是房东(当然是假房东),乙方是小孙,整个合同中,除了有中介公司的印章外,没有任何条款对中介公司约束。在这份合同中,中介公司完全隐退。 “我们负什么样的责任?我们也不知道,如果他愿意告,可以由法院来审判。” 赵宇承认,“房主”李茹萍是通过电话申请租房的,事先他并未审看过她的证件,他也是在和小孙一起看房时,才看到了这个证件,虽然被小孙认为是专业人士,但他表示,他根本不可能用肉眼分辨出房产证的真假。 “难道你们没有办法审核房东身份的真实性吗?”记者询问他。 赵宇说,如果审核,他们可以拿着房东的房产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房地产管理局调看,还可以询问当地的居委会。他承认,他并没有用这种办法审核“李茹萍”的身份。“这么多房子,我们不可能每个都这么做。”他指着屋内黑板上写得密密麻麻的房源对记者说。 记者提出就此事希望采访公司经理,赵宇在询问后表示经理工作太忙,没有时间。租房应签经纪合同 “房屋中介显然有义务审核房东的真实情况!”北京中鸿律师事务所赵廷凯律师表示,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房产中介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中介活动的,应该与租房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合同的履行期限,佣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即使没有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合同,但实际上达成口头协议的,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有义务在合理的范围内审查出租人提供的房产情况,向租房人提供真实、可靠的房产信息。作为租房人,在与出租方签订租房合同时,也应该认真审查对方的权属证明。租房人因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租房信息而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相应的权益,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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