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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2:23 青年时讯 | |
编辑同志: 您好,我1999年11月在保险公司上了“开心快乐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3年来我一共交了40000元,保险公司出具的正本保险单中明文约定:在投保后第三年返还我15800元,如果在第三年退保,则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0500元。 2002年12月,我在领取15800元后申请退保,但保险公司却以“你已经领了15800元,就不能再全额领取现金价值了,应当扣除你已经领走的15800元”为由,拒不给付保单上明确规定的保单现金价值20500元,我先后去找他们交涉过好几次,指出正本保单上面没有注明现金价值包括已经领取的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我们公司内部文件明文规定这种事就得这么办,现金价值的含义就是包括已经领走的钱,这是行业惯例,其他保险公司也是这么规定的,并拿出他们公司的内部规定给我看,并且把这个规定当作处理此事的通知发给我,说这就是他们的最后答复。我说你们这不是骗人吗! 花了4万才换回一万五,要是把两项加起来是三万六,我损失一点儿也就算了,现在才给这么点儿钱,太没有诚信了。我想问:保险公司这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哪儿能管管他们?读者:周女士 周女士: 您好,保险公司拒绝按照合同正本上面的约定给付您现金价值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您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照正本保险单的约定给付您保单现金价值20500元,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双方就必须遵守,保险公司如果拒绝给付您正本保单上面约定的钱数,它应当在正本保单上面注明:此现金价值已经包括领取的生存金,并且将公司的内部规定印在正本保单中,让每一位购买保险的人都知道并且计算出投入多少钱,回报多少钱,如果退保的话,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损失。否则就是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保险公司就是欺诈。 另外,依照《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自己的规定就是对的,别人就一定要服从,应当看法律是如何规定,再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而不是自己说什么别人就要非照你说的办。我相信法院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的。牟子健律师联系电话:1305157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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