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部门确定部分产品分类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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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8:05 时代商报 | |
药监部门确定部分产品分类界定老花镜等不算医疗器械 本报讯 (主任记者 吴丹)昨日,记者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期,国家药监局下发通知,将11种产品予以分类界定。其中,便携式影像测量仪、手术器械洗涤剂、保温毯、基因芯片载体、病人体重仪、一次性医用充气瓶、老花眼镜及太阳眼镜都将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如下产品则被界定为医疗器械,并将从2004年1月1日起凭证生产和上市销售,包括:辐照生物羊膜(用作眼科护创敷料,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麻醉剂助推器(不含针头,不与麻醉药筒中的药液接触,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耳部熏蒸管(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电脑口吃矫正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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