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不应贴上金钱标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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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8:55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近来笔者在有关媒体上看到了两个发生在江苏的有关知情权的新闻:其一是江苏省招办将高考查分的权利以120万元的价钱,卖给了一家信息公司,任何考生想迅捷地了解考分,就必须付出昂贵的咨询费用(6月18日《检察日报》报道);而另一则新闻是在连云港即使是五元钱的罚款,有关部门也要上报纸公告,最终相对人要付200元的公告费(扬子晚报6月16日《交罚款非要等公告吗》一文报道)。在这两个个案中相对人对于事关自己的权利要付出金钱的代价才能实现。 我们一直呼唤建立一个透明化的社会,我们一直迫切地想了解与我们自身有关的信息。知情权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江苏省发生的这两件事却使我们尴尬无比,也使我们深思:了解我们生活中的公共信息是我们的权利,可是我们为什么要付出金钱的代价?告知公民有关信息是有关部门的义务,可是他们为什么坐享其利?笔者认为权利必须有所附丽,必须有所保障,假如每个人享受基本权利都付出昂贵的金钱代价,那么我们就要说:尽管那有权利之名却不是我们公民的真实权利,其实质无异于惩罚。当行政机关将神圣的公民权利变成负担的时候,我们只能认为行政机关错位了:行政行为中告知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对于这样的义务本不应要相对人买单。 在西方讨论行政成本时有一个经典的案例:税务机关为了一角钱的税,而发出了一封贴了一元钱邮票的催缴信,值不值?有人从严格执法方面看,值!有人从行政经济原则方面看,不值!对于这样的行政成本研究见仁见智,但是罕有人提出这一元钱告知的邮票钱由行政相对人出。因为人们都明白:被告知是相对人的权利,任何机关都不能将相对人的权利变成苦艾。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这儿却是用大炮打蚊子,为了五元钱的罚款,用了二百元钱的公告费。行政机关如此作为就是将自己的义务作为敛钱的手段,如此不成比例的费用反正不要自己放血,所以就嫌少不怕多了。这些只能说明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权利的无视。 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一切,同时这种知情权也不应成为相对人的负担。公民的知情权,不能靠公民付出金钱的对价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应由政府来买单。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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