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钢瓶超期服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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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13:08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两企业分别被罚款5000元,群众发现违法经营点请向2200110举报 本报讯 (记者 谢卫东 通讯员 彭军) 您家里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安全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6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为保障市民的用气安全,厦门市政园林局燃气处与市城监支队市政大队开展专项执法。从6月12日到18日,他们共检查了15站次,对违规的两个罐装站分别处以5000元的罚款。 据介绍,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目前,我市共有燃气经营企业7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企业的钢瓶只能充装经营本企业的燃气,但仍有部分罐装站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违规经营。有两个罐装站甚至使用超期钢瓶。城监执法人员暂扣了15个超期钢瓶,并对两家分别处以5000元的罚款。 城监支队市政大队大队长朱福强介绍说,结合专项执法,城监部门将和市政园林局一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液化气钢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并建立使用档案,使钢瓶使用和管理更为规范。 对此,拥有5万多个液化气钢瓶的厦门华达液化石油气公司表示理解和支持。公司副总经理白建成说,华达的钢瓶这两年检测费用就要100万元左右,建档工作量大,但此事关系市民安全以及企业对用户的责任,这个事情还是要认真做好。 城监支队提醒市民:购买液化石油气要到正规店家。如果发现非法经营行为或非法经营点,请向城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2200110。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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