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三分之二业主投票权通过即可“炒”掉物业管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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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9:06 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 (记者孙玉波 冯晓芳)国务院新近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业主大会的运作给予规范,规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权表决通过即可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刚刚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是适应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它的颁布将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滞后、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从此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与《物业管理条例》配套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及《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等示范文本,也将于年内正式推出。 (相关报道见第十四版)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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