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时代新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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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2:11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建达 6月19日本报及其他媒体都有一条引人注目的消息: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该办法将经过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5月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4个字的变化是实事求是、尊重人民意愿、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 1982年发布的收容遣送办法,有它良好的出发点,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旧办法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中的弱点和缺陷。 近年来,人们对自身的安全权利更加关心,对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更加认同。这是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提高的明显标志,是十几年来国家坚持不懈进行全民普法教育的可喜成果。政府遵循实事求是的精神,改“收容遣送”为“救助管理”,是一个大的进步。这说明,党和政府与人民心连心,人民关心的焦点问题、热点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党和政府会尊重人民的意愿,审时度势,依法迅速、及时去解决,给人民一个满意的回答。 国务院高度重视公民的意见和建议,迅速及时修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规,也在提示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内容,需从每一件具体的事情做起。比如,在一些领域或一些地方,哪些规定或办法已经失去实际意义?已经落后于形势?已经实际上损害了公民的利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些都该认真查一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 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只有这样,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发展和繁荣才能真正惠及每一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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