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种“不得有行为”可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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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2:26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 (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9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13种“不得有行为”可免除法官职务,这个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谁碰这条‘高压线’,法纪不容情。”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19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 “规定”提到的13种法官“不得有行为”是: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不得贪污受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刑讯逼供;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规定”还对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范围及处分原则、处分种类、处分程序等予以明确。对于违反这个“规定”的,将给予警告、记大过、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这个规定的,也参照相关条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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