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姓名使用权不能继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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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2:16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杨文学来源: 本报讯 (记者杨文学)一时闹得沸沸扬扬的著名制笔艺人李福寿姓名权纠纷案,6月19日有了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市一中院对这起我国首例名人姓名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姓名权不能继承,李福寿的5个子女败诉,驳回了其子女索赔65万元的诉讼请求。 李福寿是著名的制笔艺人。2002年8月,李福寿的五个子女以李福寿笔业公司擅自使用李福寿的名字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同时还用李福寿的名字作为产品的注册商标,将李福寿的姓名用于商业目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李福寿笔业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李福寿的五名子女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北京制笔厂经批准更名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依法取得了企业名称,李福寿的子女以此诉称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其父的姓名权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得让与或抛弃。李福寿已在1966年8月27日去世,他的子女无权取得其父的姓名权而成为该姓名权的合法的所有人。因此作出上述判决。新闻人物 李福寿又名李星三,系我国知名制笔艺人,生于1906年,1966年9月去世。14岁时进入李福寿毛笔店当学徒,后任李福寿毛笔店经理。1954年,李福寿毛笔店加入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单位,李星三任技术指导。在1983年10月30日,制笔公司将“李福寿”申请注册为商标。2001年10月24日,北京制笔厂更名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因其制笔工艺独特、精良而大有名气,至今享誉中外,曾任北京市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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