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炒物管是一大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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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9:57 南方都市报 | |
视点·关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据6月20日《法制日报》报道,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公布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条例加强了对物业管理中的弱者————业主的保护,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确立了业主大会为小区的权力机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以选聘或“炒掉”物业管理企业,赋予了业主监督权和管理权。 近一些年来,关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纠纷及官司不断发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因为业主的权利缺乏法律的保障,一些管理混乱、素质差的物业公司随意侵犯业主权利。在全国许多城市都有这样的情况,业主们在搬入某小区后会发现,物业管理公司早已被房产发展商指定好了,他们自己无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物业公司。要知道物业管理本来应该是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系的,但如此一来,业主们却被排除在外了。如果指定的物业公司服务态度很恶劣,业主肯定会难以接受的。这就好比你家里请了一个佣人,但是这个佣人一天到晚趾高气扬、对你爱理不理,你想你会接受吗?我想这时候你肯定会毫不犹豫将这个牛气冲天的佣人赶出门。 同样,许多小区的业主们不能忍受物业公司恶劣的服务态度,他们组织起来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谈判,要求权力,甚至投票决定“炒”掉物业管理公司。但是这些合理的行动许多时候都受到挫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相关法律为他们的行动提供支持。而《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业主委员会成为了一个执行机构,没有决定权,物业公司就不能再依靠把持业主委员会限制业主的权力。条例还对目前许多物业管理纠纷的热点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收费等要在合同中明示等等。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些纠纷的出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可以看到,新条例是对民事主体利益的平衡、对弱者的保护。这符合法律的精神,赋予了业主充分的自治权,是对市民权利的一个推动。对于构建现代城市文明也是一个促进。小区是城市管理的终端,只有将这个终端建设好管理好才能为良好的城市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还要看到,国务院在制定这个新条例时充分听取民声民意,采纳了近4000条建议,这种民主决策的作风值得肯定。条例既然已经制定,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各地怎样充分把条例的精神落在实处,毕竟这要牵动多方面的利益,我想这需要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政府用理性的态度去面对问题,解决问题。 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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