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推出公证赔偿 公证机构有过错当事人可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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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13:29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张智颖)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因过错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得到赔偿。市司法局日前出台的《关于公证赔偿规定》,公开向社会承诺实行公证过错赔偿。此项《规定》从本月26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出台的公证赔偿规定,将赔偿范围定为:因出具错误公证文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因公证文书证词中中文字或数字出现差错的;公证书缺少必备要素或用语不当的;公证文书制作不符合规定的;违反回避规定办理公证事项的;违反管辖规定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员违反审查规定办理公证事项的;违反办证期限规定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因这些过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都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据悉,为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确保当事人受损利益能及时得到赔偿,本市公证行业已建立起公证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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