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人3元看车费丢车被判赔3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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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10:41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 6月 21日讯(记者 乔建) 自己开办的小区停车场内丢了一辆轿车,本市一家物业公司被车辆使用人告上法庭。近日,市北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认为,该物业公司已收取车辆使用人3元钱的看车费,与其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应赔偿其保管物损失费34万元。 据介绍,1999年11月 21日晚11时许,市民白某将其公司所有的一辆日本丰田佳美轿车,停放在了广饶路小区停车场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并向管理人员交了 3元看车费,收取了停车场停车专用收费票据后离开。次日 10时许,白某到停车场提取该车时,却发现轿车已不见踪影。后经登州路派出所查实,该车已于3小时前被他人开走,而停车场管理人员没有核查开车人身份。之后,白某将该停车场所属单位——青岛市吉利物业管理中心起诉至市北区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根据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物业指定车辆停放地点,派专人看管车辆,按停放时间收取费用,属于向车辆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寄存人)发出保管合同的要约,寄存人将车辆停放于被告指定地点即为承诺双方的保管合同开始履行,被告收取了3元保管费用,便要负担返还保管物的责任,而原告作为使用权人有权作为本案保管合同的寄存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因此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车辆使用人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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