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双胞胎后不能再生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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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8:17 贵州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是黔西县大关一小教师,1998年与前夫生一双胞胎,1991年离婚后,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1994年与张运龙(初婚)结婚,1995年元月又生一双胞胎,黔西县监察局对我作出超生处分。我对此事不服,多次到有关上级部门上访反映,但一直未得结果。请问以上情况是否属于超生的范畴? 读者 陈兴群 就读者陈兴群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省人大科教文卫生委员会和省人大法工委。据有关负责人介绍,陈兴群的情况属于超生的范畴。1987年施行的《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第7条第6款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的。条例规定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但陈与前夫已生育两个孩子,无论其后夫是初婚或再婚,均不能再生,不属于再婚后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范围。 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3条4款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可见,是否可以再生孩子,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过去的试行条例均是以孩次而不是以胎次来计算的。 (赵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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