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调查:踏上三年维权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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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8:17 贵州日报 | |
“明明是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建设局却不给我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也因此判决我没有所有权,只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房子被别人侵占却无能为力,真的不知道是为什么!”6月1日,在纳雍县雍熙镇瓦厂河马廷举的家中,当说起自己3年来四处讨说法却没有结果的经历时,满脸疲惫的马廷举欲哭无泪。 马廷举告诉记者,1998年10月,他以96000元的价格买下镇上农民江洪文110余平方米的半栋楼房,入住才两个月,房屋就被大方县法院保全查封。原来,江洪文因欠大方县马场储金会10万元的借款,其所有的房屋将被大方县人民法院拍卖。这时,马廷举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找到江洪文要求退钱,但江说已无钱退还了。 1999年11月30日,江洪文的住房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进行依法拍卖,法院要求马廷举和江洪文两家搬出住房。找到法院办案人员协调,法院同意马廷举可以不搬出来,但必须买下江洪文另外半栋145.29平方米的楼房。当时法院还承诺将出具拍卖手续给马廷举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照。当天,马廷举便以103500元的价格从大方县人民法院拍卖中买下江洪文另外的半栋楼房,并与法院签下了拍卖房屋协议书。 然而,就在马廷举买下房屋的第二天,江洪文一家及其岳父王正华等人却强行搬入已被马廷举买下的房屋中,一直居住到现在仍未搬出。令人意外的是,当马廷举带着大方法院出具的相关手续到纳雍县建设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却被告之手续不齐全,不能办理房产证。 花钱买下的房屋被人强行占有,马廷举决心为自己讨回公道。2001年,马廷举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江洪文等人停止对其依法购买房屋的不法侵害。纳雍县法院一审认为,马廷举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遂判决江洪文等人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搬出。 法院的判决无疑给马廷举带来希望,然而,判决书下达后,江洪文等人并没有如期搬出。谁料不久,纳雍县人民法院却以在执行中发现原审判错误为由,决定对案件重新审理。2002年10月30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法院重审认为,马廷举对房屋的取得是经大方县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所得,虽然取得方式是合法的,但未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实际上还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原来的判决,驳回马廷举要求江洪文等人停止房屋侵害的诉讼请求。 马廷举不服纳雍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于是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马廷举买得房屋后没有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只能享有债权而非所有权,驳回了马廷举的上诉。 这下,马廷举可傻了眼:为何花钱买下的房屋自己一下却没有所有权了呢?他多次来到纳雍县建设局要求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可总是被拒绝。 纳雍县建设局缘何拒绝为马廷举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呢?记者前往该局了解情况。局房地产综合管理股股长刘鑫告诉记者,他们从未接到马廷举本人要求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正式申请,同时也没有接到大方县人民法院要求为马廷举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的申请。刘鑫说,其间,马廷举本人倒是多次前来建设局咨询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但从来没有正式申请过。刘鑫表示,只要马廷举合法能提供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依据,建设局立即就可以给他办理。 在马廷举家旁边的另半栋房屋内,记者见到了江洪文夫妇。他们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侵占。江洪文说,现在房产证还在自己手中,就说明这房屋还属于自己,他还告诉记者,房屋的房产证被自己抵押在银行贷款做生意了。 大方县人民法院曾答应过马廷举,只要他买下江洪文另外的楼房后,可以帮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与马廷举签下了协议书。马廷举迟迟不能办理变更登记,大方县人民法院是否兑现了当初的诺言呢?当即,记者赶往大方进行采访。 大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张百灵谈及此事也很无奈。他告诉记者,大方县法院已向纳雍县建设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江洪文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照过户转移给马廷举。为证实确已送达。张百灵还向记者出具了送达回证。记者在回证上看到,纳雍县建设局收到日期为2002年10月8日11时,收件人上还有建设局工作人员杨维的亲笔签字。 张百灵告诉记者,纳雍县建设局要求要将江洪文原来的房产证吊销后才能为马廷举办理,但吊销房产证是房屋管理部门的事,而不是法院的职权范围。他认为,大方县人民法院给纳雍县建设局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一个使马廷举能合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凭证,同时也证明了江洪文被强制性丧失了对原来房屋的所有权。纳雍县建设局在接到大方县法院出具的这些证明后,依然拒绝为马廷举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一种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黄诚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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