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需多重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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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8:41 南方都市报 | |
社评 关注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公布 据新华社6月2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当我们认真反思老的收容遣送办法的时候,我们发现其立法直接目的没有错误。问题在于,收容遣送实施中没有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收容遣送没有真正贯彻自愿原则。因此,新的法规必须通过可靠的程序,保证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不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公民能够自愿地接受政府提供的福利。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新规定与旧规定就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从法规文件的名称可以看出,用“救助管理”替代了“收容遣送”。其实,收容的目的并没有错,只是在实施收容时,应当充分尊重被收容遣送公民的意愿,让他们也能沐浴到现代文明的阳光。 新法规的颁布,并不仅仅意味着词语的替换,它反映出政府新的执政理念。但是,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如果没有良好的配套措施,其他的改革没有及时跟进,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恐怕也难以实施。例如,在一个长期发不出教师工资的地方,人们很难想象如何实施救助管理措施,因为救助管理的前提是政府的财政投入。如果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未来的救助机构要么无所作为,要么沦为政府有关部门新的敛财场所。如果说,自愿原则是救助办法的灵魂,那么,必要的财政投入是实施救助的基本手段。或许在新办法颁布以后,过去的收容场所会被粉刷一新,挂上新的招牌。但如果没有基本的财政保障,没有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工作人员,很难保证收容悲剧不会重演。 从更深层次来看,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政府施政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利益的碰撞。因此,在现代社会,必须为各个利益群体表达自己的声音提供必要的场所,必须通过各个利益群体的反复磋商,最终达成社会共识。作为有限责任的政府,不但要为群体利益的表达提供必要的机会,同时也要担负起协调各方立场、制定合理规则的重任。虽然我们在行政立法中引入了听证制度,但从基本理论上讲,真正能够反映民意的还是最高权力机关。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相关的法律。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小小的方面。不过,从这一制度所引起的社会普遍关注程度来看,中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面临巨大的政治与经济风险。如果不能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如果不能平衡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不尊重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如果不能在立法中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那么,未来类似的问题还会暴露出来。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当未雨绸缪,以宪法为依据,抓紧清理过时的规定,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 本报特约评论员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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