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司法”不宜提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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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8:41 南方都市报 | |
观点交锋·关注杭州萧山区“缓刑听证制度” 杭州萧山这一做法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弹劾法官”事件,吉林省磐石一法官因涉嫌办人情案遭到弹劾,作出这一决定的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农村干部群众等组成的一个委员会。该制度实施后,许多人为此叫好,认为由群众来监督司法的公正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次萧山案例再一次把群众推到了司法的前沿,对此我表示担忧。 的确,目前司法界是存在一些“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的确有一些素质差的法官工作时徇私舞弊,6月19日最高法院特地颁布了法官惩戒规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性。但是,让群众参与司法程序,用“多数决定少数”的直接干预和监督就能根治这一危害巨大的毒瘤吗?我认为这种“群众司法”的倾向,总体上不但不能促进司法公正,反而会成为司法公正的阻碍。 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是司法独立,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必须保持独立,如果动辄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其中立地位就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也就荡然无存。建立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没有这一保证,司法公正将岌岌可危。有人也许会问,那法官就不要监督,不要对他们进行问责了吗?当然需要,但是这不能成为“群众司法”存在的理由,目前的法律框架本来就有这些监督问责制度,只要对这些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并抓好落实,相信司法腐败会因此得到有效控制。如完善法官资格和选拔制度,确保法官素质,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加强对法官个人和职务行为的约束,进一步完善法官惩戒制度,使相关程序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改革制度,加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等等。 可以看到,我们从现有制度框架内就可以找到治理司法腐败的良药,何必舍本逐末,放着现成的制度不用去搞什么“群众司法”呢?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要在审判中设立人民陪审员参与断案,进行民主监督,这项制度如果操作好的话,完全可以有效遏止暗箱操作现象。正是因为这项制度目前还不完善,才使得在许多地方人民陪审员成了“摆设”,或者干脆撤消了这一摆设。所以,司法建设中的种种问题应该从制度的本身去找原因,而搞“群众司法”之类终不是长久之计。 国华(江苏镇江市)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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