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应当有所表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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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8:41 南方都市报 | |
观点交锋·关注杭州萧山区“缓刑听证制度” 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实施缓刑听证制度,即凡是对故意犯罪被告人拟运用缓刑的,必须经过缓刑听证程序(据6月22日《扬子晚报》)。缓刑听证程序以社区群众的意见作为适用缓刑的依据,而不再是由法官单独决定缓刑。笔者认为,这样的听证程序实际上是让判决更好地体现民意。 法律的实施永远比法律的制定更重要,笔者认为这样的听证程序看似限制了法官的权力,实际上是增加了法院的威信,因为他们的判决中体现了民意的成分,因此这样的判决能够使得法律得到最好的实施。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绝大多数判决都是由专业法官作出的,但是近来发生的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一再告诉我们如果法官拥有了专断的权力也将是可怕的,必须有一种机制将公众的正义感注入到审判过程中,用公众的良心来防止法官的良心缺失。所以我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应该有一种机制,将“大街上的声音”传达给法庭,让法官们明白社会上对于此事的评价,让其了解被告人的邻居们对于此事的认识,这其中包含着社会理性,对于公正地审理案件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我们不难看到对于判决中的民意表达,有很多人还是不能适应。同样发生在浙江的科学家杀妻分尸案中,有二百多名群众联名求情。对此事舆论一边倒地进行了指责,认为这样做是力图将功抵过,以人治代替法治。公众求情,媒体是如此的敌视,对此,我颇感疑惑:在法治社会中,难道公民们的求情真的是毫无意义吗?值得如此上纲上线地妖魔化吗? 其实,法官判案不仅要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也不能忽视社会的理性。这就要求我们任何判决既要听取对被告人不利的指控,也要让社会上另一部分人的声音传达到法官的耳中,并且在断案中充分考虑,这有什么不对?兼听则明是任何正确判断形成的前提。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官断案的风险不是来自于群众呼声的压力,而是来自于对于群众呼声的不了解。 我们永远不能忘记这样的现实,法律适用不是机器加工产品,规格一致,任何判决必须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境,也必须考虑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制止犯罪、维护正义、给每个人以公正才是适用诉讼的目的,因此在这过程中我们应该听取任何一个人声音。 总之,笔者认为,法治不应拒绝公众声音中的社会理性,法治之法从来就不仅仅是成文法,其中也包括人人不可逾越的理性。 邹云翔(江苏省泰州市)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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