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途中发现人影 连开四枪将其击毙 一民警被判刑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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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9:13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贵州都市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水城县公安局营盘派出所原民警刘树林开枪打死人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水城县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树林有期徒刑11年。 2001年11月30日晚9点,刘树林与同所所长任光清及该乡村民甘学平、甘子林在高峰村半坡水井一带巡护铁路输电线路。深夜11点过,任光清看见18号电杆处有黑影晃动,便叫刘树林上去看。刘树林误认为人影是盗线人,便拔出“五四”式手枪,将子弹上膛,走到距18号电杆约10米处的草丛中蹲候。 稍后,刘树林见距其右侧7米处的草丛中有人影晃动,便站起来举枪对着人影问是不是盗线人,同时连开3枪;随后,刘又爬到坎上的电杆处开了第四枪,致使甘学平被当场打死。 事后,任光清、刘树林为规避责任,故意隐瞒死者的身份和事实真相,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案发次日,任、刘二人商定给主要证人甘子林760元现金,让甘暂时外出,影响了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2002年6月4日,六盘水市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对甘学平的死因进行开棺复核检验,结论为甘学平系被枪弹击中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水城县检察院以刘树林犯滥用职权、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水城县法院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和妨害作证罪判处刘树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书送达后,水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树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作出如前判决。 (刘玉中 寇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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