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新年度社保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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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12:3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新增生育保险,7月开始首个缴费年度 本报讯 (记者 陈心华 通讯员 胡晓牧)上午,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市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我市今年新增的社保险种,是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推出的。7月开始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第一个缴费年度。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划,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本市企业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职工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不纳入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以单位参保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本市城镇户籍(含蓝印户口)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计缴,其中单位8%、个人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其中单位4%,个人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计缴。 今年有变化的是,以前城镇失业人员缴费基数只有60%、100%两种,现在从7月1日起新办理投(续)保的,可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分7个档次,按10%计缴,供参保失业人员自由选择。 养老保险 单位参保的本市城镇职工(含“蓝印户口”)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个人参保的城镇自由从业和失业人员,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8%计缴。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个人缴纳的,可按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或以全市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缴纳。 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全市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6%、个人缴8%。值得注意的是,从2004年1月起,岛内(含鼓浪屿)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6%调到8%。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标准缴纳。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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