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职工如何维权(职工热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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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16:40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在天津市一家合资企业工作,1998年就业,月工资810元。我最近核对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时发现,单位只按月工资600元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从1999年才开始缴纳。这事我该如何争取权益?举报后会不会丢掉饭碗? 天津 王琪王琪同志: 你的来信主要涉及的是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职工如何维权的问题。咨询这一问题的读者还有广东省焦岭县的张汉清同志、福建的张平同志等。我们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直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就你的情况,如果你所在单位1998年已参加社会保险,比你先来的职工已由单位缴纳了保险费,而单位从1999年才开始为你缴纳,少缴行为是明显的。因为即使有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支付了工资,就应该缴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你可以照此去核对你的缴费基数,看是否准确。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如果计算不全,将来退休时,你的养老金就会少。 这类问题你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他们有核查每个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准确的权力,而且企业少缴等于他们少收,在财务上有损失。 养老保险涉及职工后半生的经济权益,缴费单位应当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如果单纯因此事丢掉饭碗,你可以将单位告上法庭,肯定能胜诉。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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