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救助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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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18:27 重庆晚报 | |
县以上政府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并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现流浪者要引导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提供五大救助 《办法》第七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救助站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规定: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救助站工作人员八不准 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求助人员可以举报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据新华社电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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