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优秀作文都是无名氏写的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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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08:53 南方都市报 | ||
第三只眼 随着高考评卷的结束,一些高考优秀作文也开始被媒体争相刊载,今天打开国内某著名网站,笔者看到了在全国卷、上海卷、北京卷中出现的十几篇优秀作文。读着优秀作文,笔者不禁为考生的文才喝彩,但笔者从头读到尾,十几篇作文竟无一文署名,特别是全国卷作文,甚至连考生是何方人氏也不知晓,笔者不禁要问:难道这些优秀作文都是无名氏写出 我国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因此作者也相应地就拥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并可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固然高考作文是一种应试文章,但高考作文同样是作者的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同样应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因此,媒体在发表高考优秀作文时,就应当首先征得作者的同意,因为只有作者才拥有发表权。可能媒体会说高考作文是高招部门提供的,为什么不能发表?再说把考生的作文发表出来,考生恐怕高兴还来不及呢!对此我们可以姑且不去较真儿,但给作者署个名,这个要求不高吧,可为什么不去做呢? 对此,媒体可能会以找不到作者为由来解释为什么不给作者署名。也许,在高考改卷期间出现的优秀作文被媒体刊登由于保密等需要确实找不到作者,可当高考评卷已经结束了,还以此理由来搪塞,说得过去吗?我认为,关键是媒体想不想找。 很容易的事都不想做,连作者的名字都不想署,看来这些高考优秀作文的作者也难从媒体那里讨到稿酬了。对于此,可能媒体会以“合理使用”来辩解,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应该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这些发表的高考作文好像还不是,因为笔者并未看到媒体说明我看到的作文是转载而来的。而且,退一步讲,即使刊载高考作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范围”,即在法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说,无论是属于哪一种情况,是都要给作者署名的。 因此,笔者呼吁:媒体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切实保障高考优秀作文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获得稿酬的权利。毕竟,高考优秀作文不是无名氏写出来的。何向东(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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