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述评:中国民企“原罪”话题成为舆论热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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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08:5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三日电(记者赵江涛)随着中国民营企业从弱小走向壮大、从不规范走向规范,有关民企的话题开始进入一个高峰期。“李海仓遇害事件”引发了对富人安全的讨论,近期中国大陆某些知名民营企业家相继因涉嫌违法而“出事”,引起此间舆论界对民企原罪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接受此间《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认为在清晰界定原罪的内涵后恰当处理原罪问题至关重要,“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应在民营企业家和政府中得到提倡;给予民营企业家赎罪的机会,实施BOT、征收累进遗产税和第三方独立委员会有助于分清权益。 郎咸平认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也应适用于政府而不仅是企业,政府为维护公众利益也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一旦出现类似华晨这样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家就企业权益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时,不能简单地用行政命令来处理,而几乎完全忽略企业家本身的创造力和贡献。他认为在如何维护公众利益并兼顾企业家的积极性问题上,是目前中国政府面临的艰巨挑战。 在对待民企原罪问题上,理论界也形成了几派观点。中安网一篇名为《关于第一桶金的罪与罚》文章中说,对于民营资本原罪以及解决之道,专家们持不同观点。 一种为特赦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主张,政府可以考虑实行一个税收特免政策,过去的事既往不咎,从现在起,再有任何人偷税漏税就更加严厉地惩罚。 另一种为清算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杨德明教授认为,如果资本的积累是以非法的手段得来的,其实就是腐败,这是不允许的,必须要追查到底,这个原则必须坚持。 第三种为淡化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樊刚主张客观看待资本原罪,他认为,就德国的做法而言,对那部分有原罪的资金进行了赦免,但不是全部赦免,主要是给予机会补交税款,但是不予惩罚,中国应该怎么做,有关部门应该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有些人并不赞成用“原罪”来定义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中国经营报》的一篇文章中说,即使是确实利用了那个时代的某些体制性漏洞,完成了原始积累的,也不存在原罪的问题。要知道,考虑到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政策体制环境,民营企业根本是没有生存空间的。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冲破了旧体制的束缚,并且推动了新体制的创立。 搜狐财经评论《讨伐民企原罪还是支持民企阳光发展?》一文中认为,民营企业的原罪目前似乎还没有一个非常权威的定义。中国的企业的发展更多的是得益于某个特定的历史环境做带来的不可复制的历史机遇,中国的第一代民营企业家、中国的第一代富人完成了其财富的原始积累。 该文认为,这个与生俱来的原罪实实在在是根植于那样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还有就是长期以来对民营企业的批评多、扶持少,为了生存与发展他们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而制度的缺失使一些违法的手段成为最便捷的工具。值得警惕的是,如果制度继续缺失、文化继续缺失,民营经济还是只能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寻求最大限度的发展,那么,中国的民营经济乃至中国的整个经济,都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式。 还有一种观点就是强调要合理与合法兼顾以完成中国的顺利转轨。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中国经济时报》的一篇文章中说,关键是要合理与合法兼顾、公正与效率结合,要服务于转轨,同时还要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有一点要注意,就是要注重公正与公平,在这“最后的晚餐”里,不能光让某一部分人吃饱,更不能让老实的人吃亏,越不老实的人越占便宜,这样只能让人越来越不老实,至于如果实施这项政策,那以前老老实实交了税的人怎么办? 《中华工商时报》上一篇名为《问题富豪:下一个是谁》文章中说,先富阶层就有一个正名的过程。先富阶层正名至少有两种途径。一是守法者继续守法,二是让不法者伏法。从这个角度出发,问题富豪的出水差不多就是先富阶层的福音。在经济社会转轨中,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是最典型的特征,而在经济社会的后继转轨中,泥与沙、鱼与龙一定程度上的清晰可辨也应该成为典型特征,只不过这需要一个过程。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