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 管理人违规造成损失照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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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14:27 新民晚报 | |
基金公司设立规定严格 据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在当今基金市场激烈竞争的局面下,为防止误导投资者,再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将更加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草案中还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具体比例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草案中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的,分别对各自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再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对设立基金公司的出资人作出严格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资信,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一定年限以上从事基金管理或者证券投资业务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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