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气”送你周转瓶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天审议年内有望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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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4:5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早报讯 我市将建立钢瓶产权转换制度,瓶装燃气经营单位要向市民卖气,必须自己提供周转钢瓶,不能直接给用户灌气,这是昨天记者从有关会议上获悉的。 据统计,我市目前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约有65万只,半数以上超期未检,存在潜在危险,而这些钢瓶的产权大部分归用户所有,强制检定或者报废比较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昨天,我市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审议了《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这个条例的审议意味着市民以后再用瓶装气时,将由送气单位首先按照用户钢瓶的折旧程度回收,然后再以周转瓶的形式供市民用气,这样市民手中将不再有私有的钢瓶。据介绍,新条例经过审议后年内将出台。(本报记者) 卖气单位不送瓶最高罚两万 条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充装非本单位产权钢瓶;向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体。有逾期不改的,将最高处以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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