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行政诉讼 “一把手”应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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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5:0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 德阳市最近出台《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能涉及国家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案情复杂的、对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办法还规定,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本部门当年发生的首例诉讼案。据省政府法制办介绍,德阳市此规定为我省首例。 (沈仁宣本报记者李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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