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插播广告是“强迫消费”《英雄》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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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5:0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据新华社杭州6月24日电因播放电影《英雄》时插播广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年把浙江某影院、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影院构成侵权。 原告诉称,原告在浙江某影院看《英雄》,电影播出前播出广告约10分钟,构成强迫消费,原告要求翠苑电影大世界向原告退还电影票价40元,赔偿损失40元。另影片出品方新画面公司在电影拷贝中添加广告的行为,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新画面在《英雄》拷贝中删除片头广告。 法院认为,原告在影院购买电影票观看影片《英雄》,原告与影院之间已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浙江某影院作为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播出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影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庭判决该影院向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鉴于影院的行为未构成强制交易,法院对原告要求影院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方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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