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她并非跳崖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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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5:1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1999年5月28日,吴景兰之女吕蔷向顺达旅行社交纳了含保险费在内的相关费用360元,参加该社组织的黄山游。5月30日,吕蔷在黄山玉屏峰游玩时坠崖死亡。吴景兰根据保险合同,要求顺达旅行社及中保人寿安徽分公司赔付保险费10万元,并将两单位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吕蔷系跳崖死亡,而非意外死亡,故驳回了吴景兰的诉讼请求。吴景兰不服,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申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过调查、阅卷,发现一审法院所根据的关于吕蔷死亡的结论不具客观性,且驳回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针对本案吕蔷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疑问,本着对案件高度负责的态度,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部上海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该院民行科的同志陪同鉴定中心技术人员两次上黄山案发现场,通过对吕蔷死亡现场的重新勘察和对吕蔷尸体的重新检查,鉴定结果认为吕蔷的死亡系高坠死亡,死亡方式不能排除意外的可能。 根据审查和鉴定的结果,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判决错误为由,提请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抗诉。市检察院认为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提抗理由充分,支持提抗请求。2002年11月13日,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充分阐明了抗诉理由。日前庐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采纳了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判决,申诉人吴景兰依法获得了赔偿。这起历时四年的悬案得以解决,申诉人吴景兰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孙维汉翟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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