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首宗商品房双赔官司开庭(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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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9:4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柯学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广东首宗商品房“双赔”官司昨天在天河区法院开审,引来大批媒体和房产维权人士参加了旁听。 缘起:没有房产证又是缩水房 该案原告李小姐1995年底购买了石牌东路某小区6号902房这套两居室房子。可是8年过去了,李小姐始终拿不到房产证。后来才获知她的房产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根本不能办房产证。 李小姐还发现房子面积比合同约定的80.87平方米少了6.2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高达7.69%。今年5月20日,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后不久,李小姐向天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退房并确认购房合同无效,要求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和广东省华侨房产建设公司双倍赔偿她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装修损失费等共计近136万元。 庭审:双方围绕三大焦点斗嘴舌 由于李小姐是广东首次依据《司法解释》提出诉讼的,因此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及适用成了原被告双方律师争议的焦点。 焦点一:房子预售时要否许可证 根据《司法解释》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双赔”。 第一被告广源公司认为,该小区的房屋是他们1992年9月从广东长城建设工程公司购买的,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是1994年11月颁布的。因此,预售该小区的房屋时还没有预售许可证一说。 但原告代理律师反驳说,李小姐购房合同签定的时间是1995年12月4日,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被告是故意不告诉李小姐,属于《司法解释》第9条中的“故意隐瞒”。 焦点二:房屋面积缩水有内情 《司法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李小姐说她的房子缩水达到7.69%,远超过了3%。广源公司说:用侨汇购买住宅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可入户两人。当时李小姐要办理两人入户,因此不惜多出钱,要求在《购房合同》中填写80.87平方米,现在却出尔反尔,要求被告承担面积缩水的责任。 焦点三:是否适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被告华侨公司认为,该小区的商品房是广源公司1992年从长城公司购买的。而1995年李小姐买房的合同应该属于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尚未建设或者已竣工”显然指的是一手楼。因此,本案不适用《司法解释》。对此,李小姐的代理律师则举出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一本《〈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小册子,以此说明“将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纳入《司法解释》,有利于全面及时地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而且,“该房屋未曾办理过房产证;没有交付使用;合同内容是一手买卖”等。 该案将择日宣判。 《司法解释》出台 “双赔”官司猛增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双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业主基本上都是依照《消法》提出“双赔”要求,但胜诉者寥寥。 《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被侵权的业主似乎看到了希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天河区作为广州市房地产行业比较发达的区域之一,这一趋势更为明显。 来自天河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6月1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该院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高达50多宗,其中相当部分提出了“双赔”要求。而6月1日前,提出“双赔”的总量才60余宗。 而房地产业界称,“双赔”官司数量的上升只是暂时现象。这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业主对《司法解释》了解不够,其实法律界对它还存在诸多争议;另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行业也会逐渐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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