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 罪不容赦(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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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1:40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一名台湾毒枭上午在我市伏法,另两名一审被判死刑 明天是“6·26”国际禁毒日,今天上午,厦门中院召开了毒品案件专场宣判大会,对洪金发等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代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宪贩卖毒品案进行二审宣判。根据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和省高院院长陈旭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会后贩毒犯张志宪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贩卖毒品犯张志宪33岁,台湾人,2002年4月至6月间,先后三次委托颜国文(已判刑)购买30千克甲基苯丙胺。7月12日,张志宪在珠海再次与颜国文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次日,颜国文将此事告知在厦门的胡友武(已判刑)。胡友武与毒贩联系后,通过颜国文告知张志宪,双方商定以每千克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5千克,并约定同月15日在厦门交付冰毒,在珠海交付毒资。随后,颜国文将1000元人民币和张志宪提供的一写有接收毒品人电话号码的字条交给陈道丰(已判刑),派他到厦门提取毒品。7月15日,张志宪在珠海鸿都酒店将毒资42万元交给颜国文。同日,陈道丰从珠海乘车到达厦门与胡友武取得联系,并于当日下午前往厦门市长青路72号l07室,将存放于该室的装有毒品的纸箱作好标记、用透明胶扎好,随后携带该纸箱欲前往厦门梧村汽车站办理托运,当其行至长青路莲坂西小区门口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场从纸箱内查获可疑物品5袋,净重20千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洪金发43岁,惠安人,朱国华46岁,厦门人。2002年12月初共谋由朱国华提供资金,洪金发到云南购买海洛因带回厦门,部分用于吸食,部分予以贩卖牟利。之后,朱国华先与"阿六"(外号,姓名不详,现在逃)联系购买毒品,并将其手机号码交给洪金发。12月7日,朱国华将毒资5万5千元人民币交给洪金发。次日,洪金发乘坐飞机前往云南购买毒品。12月16日,被告人陈锦达(男,38岁,福建省莆田县人)按照洪金发及朱国华的安排,到瑞丽找到了洪金发。此时洪已在瑞丽购得海洛因,并随即电话告知了朱国华。在洪金发到达昆明和瑞丽后,朱国华应洪的要求又先后两次汇到洪的龙卡上共计31700元。洪金发将购得的三块海洛因改形,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成两袋又一小包,并购买了四条内短裤。洪将其中一袋海洛因及两条内短裤交给陈锦达让其将毒品藏在两条短裤的裤裆间。另一袋海洛因及另一小包则分别藏于自己的两条内短裤的裤裆间及口袋内。之后两人乘坐飞机从芒市抵达昆明。次日上午又携带上述毒品从昆明乘飞机抵厦门。在飞机到达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后,洪金发、陈锦达在飞机上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藏匿于裤裆及口袋的海洛因也被缴获。朱国华随后在本市鸿山大厦南座10B号被抓获。经鉴定,从洪金发身上缴获的海洛因重490克、从陈锦达身上缴获的海洛因重536克,共计海洛因1026克。 厦门中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洪金发、朱国华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锦达有期徒刑十五年。 今天上午,23岁的故意伤害犯刘善武也因捅死被害人,被执行死刑。 (林小红 郑婉红)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