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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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2:08 新闻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高级法院获悉,7月1日起,上海将实施《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将在审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非监禁刑案件中,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育转化工作,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意见》明确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的范围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包括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过失犯罪的;犯罪时属老、弱、病、残、孕的;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等七类人员。 对于既具备减刑条件,且实际服刑在原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又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不属累犯、再犯、惯犯及暴力犯罪的,余刑在6个月以上;减刑后,余刑不满一年的人员可以适用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员在交付执行前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患慢性疾病,经久不愈的等四种情形的人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记者刘昕通讯员陈忠仪李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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