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退工登记备案不能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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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3:2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邵宁)从7月1日起,本市各类用人单位,与本市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后,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新的实施意见,旨在为规范用人单位的招退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悉,这一规定涵盖本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种类型用人单位,单位使用的劳动者也包括聘用退休人员或者使用持有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员,只要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都应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的劳务工,由劳务型公司为其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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