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映《英雄》播广告影院被判构成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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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1:37 人民网-华东新闻 | |
本报讯 因放映电影《英雄》前播放广告,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被浙江省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子年告上了法庭。日前,浙江西湖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影院构成侵权。 原告张子年诉称,翠苑电影大世界在放映影片《英雄》之前,共播出近10分钟的商业广告片。这一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构成强迫消费,遂要求翠苑电影大世界退还电影票价40元,赔偿损失4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翠苑电影大世界作为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影片放映之前播放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翠苑电影大世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应根据本案侵权的具体情节与产生的后果予以适当确定。鉴于翠苑电影大世界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也未构成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交易,故原告要求翠苑电影大世界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庭最后作出判决:翠苑电影大世界向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张子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翠苑电影大世界负担。 (方益波 黄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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