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主讨要10万买来的景观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3:2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昨天,南京江宁区百家湖花园罗马城25、26栋的12位业主联名向本报反映,他们于2000年前后买房时,开发商以“第一排房子南面临湖,房前要建公园绿地”为由,售楼时每户加收了10万元景观费,而如今,另一家开发商将楼前至湖边的空地买走建楼,绿地被楼房占据,但开发商却拒不退钱。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 12位户主房屋在罗马城25、26栋,地处百家花园的最南端。2000年前后购房时,百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反复强调了该房的与众不同:“南边临湖,楼房至湖边的空地建花园绿地”,或“楼前临湖,围墙内建绿地,围墙外建公园……”因为有这样的好景观,房价要比后排多出10万元。 令业主们始料不及的是,当初售楼者向他们描述的美好景观,随着另一家开发商的介入而不复存在。2001年8月18日,南京东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江宁开发区天元路以北、百家湖以南的规划权,用于开发建楼。那么,南边临湖的风景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景观费”也就无从而来。业主们不禁要问:开发公司在没有付出相应代价取得两栋楼至湖边这块地的处置权的情况下,有资格向购房者做那样肯定的承诺并在房价中增加那么多的景观费吗? 据一位业主张先生告诉记者,今年4月份,家住25栋205室的卢先生就因此事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判开发商败诉并退还卢先生8万元。2003年4月29日,因不服江宁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百家湖公司就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卢与百家湖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补充协议中关于围墙外环境的约定内容与诸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也可以证明卢所购房屋确实是风景房,且高出其他非风景房10万元的事实成立。但是,现卢所购房前的公园用地已变成建筑用地,其周边地区为公园的风景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因双方对房屋前围墙内外的环境均有约定,故百家湖公司应酌情赔偿相当于卢新购风景房而多支付的房款部分。业主们表示,他们多次与开发商协调,但都没有一个满意的答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也会像卢先生一样走上法庭。 针对12位业主的联名反映及中院对百家湖公司的败诉判决,记者拨通了该公司的电话,但该公司的董事长不在。一个小时后,该公司一位女工作人员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公司暂时未与12位业主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希望通过消协、房地产管理仲裁机构等执法部门来处理。此外,这位工作人员不再多说。 本报记者 殷亮 实习记者 薛金辉
两性学堂--关注两性健康 学习两性知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