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未获齐声喝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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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5:1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从起草到几经完善,再到向社会征求意见,酝酿了4年之久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摆到公众面前。出人意料的是,这部行政法规的颁布却未能在业界引起一致的喝彩声。“核心问题没有体现” 一位政府官员透露,在收到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4000余条建议中,有一半以上被采纳,“比如征求意见稿中对业主权利只规定了6条,而现在则增加到10条”。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院陈幽泓副教授认为,物权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两个最核心的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在《条例》中都没有体现出来。“有点行业保护的味道” 陈幽泓说,《条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该《条例》是同时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我认为不应由国家出面保护一个行业,这样体现不出业主的法律地位。” 这位副教授还指出,《条例》若能在内容上为构造我国的财产制度起到一定的铺垫作用,将是它最成功的地方,可惜它走的仍是行业管理模式,而不是法律模式。而且,在有关物权的内容上,《条例》只字未提。“一步登月不现实”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条例》的完善都需要时间来打磨。”一位业内人士说,目前最主要的是制订一个物业公司的最低服务标准,即物业管理的国家标准。有了这个标准,业主就可委托专门的审计事务所对其服务质量进行鉴定。否则,建设部门所说的物业管理要质价相符,只能是句空话。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公共财产登记工作也很重要,因为目前绝大部分物业纠纷都是根源于公共财产的处分权利没有掌握在业主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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